因未实行收效判定文书确认的给付请求人北京禹辉净化技能有限公司货款八万七千五百元的责任,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归入失期被实行人名单库,其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工业园区东区闫富路1号-316,其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勾栏。欢迎社会公众向实行法院供给其行迹和产业头绪,并对有高消费、搬运或藏匿产业、躲避实行等行为的,进行告发。联络告发电话
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常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勾栏308号楼***号
案子来历:2011年8月17日,原告与被告北京金鼎年代空调维修中心签定《订购合同》,被告购买原告的全自动软水器、归纳水处理器、胀大罐定压补水机组,合同标的为125000元。合同签定后,被告按合同规定支付了30%的货款,原告也按合同要求将合同项下的悉数设备送到被告指定地址,但被告关于余款87 500元至今未给付,原告屡次向被告催要,但没有一点答复。
2016年4月22日,北京金鼎年代空调维修中心因生意合同纠纷一案被原告北京禹辉净化技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判定被告北京金鼎年代空调维修中心给付原告北京禹辉净化技能有限公司货款八万七千五百元,均于本判定收效后七日内付清。判定收效后,因被告未能如期实行法律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强制实行。平谷法院于2017年2月8日向被实行人北京金鼎年代空调维修中心送达了实行告诉及陈述产业令,但被实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法院申报产业,且拒不实行人民法院收效判定确认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