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纯净水机真的纯净吗?公益诉讼制度帮大家拧紧“水龙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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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一些小区和大型超市内出现了许多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也就是老百姓俗称的“纯净水”设备,因其使用快捷方便、价格实惠等特点,逐渐获得了市民们的喜爱。可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水质真的像商家所说的优于自来水,比市面上销售的水喝起来更健康吗?针对经营现制现售水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又都做了些什么?

  某科技公司是一家经营现制现售水设备的公司,此公司在市内一些小区和大型超市投放了许多现制现售水设备。

  一天,此公司的业务员小黄来到一个拥有3000余户居民的大型小区考察,想在此拓展业务。在小区里转了一圈后,小黄发现小区还未安装有现制现售水设备,他立马将这一情况情向公司领导汇报,打算在这个小区安装两台现制现售水设备,公司经理安排小黄负责安装、推广和运营管理。

  小黄立即跟小区的物业公司联系,物业公司一开始还不同意,但在小黄提供了有关的资料和承诺支付高额租金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同意小黄的公司在小区东门和南门各投放一台现制现售水设备。安装时,由于小区里空地不多,小黄便将在东门的现制现售水设备设在了分类垃圾桶旁边,而南门的那个现制现售水设备,虽然离垃圾桶比较远,但是却正好挨着被一颗小叶榕挡住,没有在监控范围内。其实做现制现售水设备时间长了,小黄也了解一些关于现制现售水安装的规定,知道这两个选址都有些问题,之前在办理相关许可的时候,行政机关的人员也给他提醒强调过。但是一想到这是好不容易才找到的地点,小黄就顾不上那么多了。

  很快,现制现售水设备就安装好,小黄也和社区物业联合起来,搞了一些优惠活动,扩大了宣传声势,提供了专门的销售和售后服务微信群。不少小区居民觉得方便便宜,办理了水卡,在此接纯净水烧水泡茶、煮饭、煮汤。但也有居民有点担忧,因为设备旁边就是垃圾桶,经常散发臭味,而且设备出水口也没有加装盖子,偶尔还有蚊虫在飞。

  为此,物业负责人丁某找到小黄,要求在设备出水的地方要加盖子密闭,而且不能够离堆放垃圾的地方太近,还需要定期检测水质,不然担心检查时会被罚款。但小黄却并没有把话放在心上。

  有一次,小区居民张姐家的孩子连续拉了几天肚子,张姐想了很久也没找到原因,后来邻居李哥提醒她,才让她对制水机的水质有所怀疑。于是,物业负责人丁某叫来小黄,小黄矢口否认是水质的问题,还称业主如果怀疑是水质问题,需要给出水质有问题的检测报告。

  后来张姐就水质的事情多次找小黄,结果被小黄拉黑删除微信好友,还被移出了微信群。一天,辖区检察院在小区外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的法治宣传,张姐凑上去听了听,并当场向检察官反映了问题。

  第二天,两位检察官来到小区,在制水机旁边看边记录,又找到物业询问了一些情况。小黄也被通知到现场配合调查,检察官向小黄了解了现制现售水设备平时的使用、水质检测和维护等情况,对现场情况做了拍照取证。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某科技公司在小区经营现制现售水设备过程中,存在设备距离垃圾堆放点十米以内、出水口未加盖密封、未置于监控范围内的设施安装设置不合规问题,还存在未按规定公示营业执照和经营者有关信息,未定期检测水质并公示水质检测报告等违法问题,给现制现售饮用水安全带来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行政监管部门未能察觉缺陷并履行监管职责,检察院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向行政监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经营者对违法问题进行整改。行政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对某科技公司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督促某科技公司对经营的所有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小区东门的制水设备搬到了远离垃圾箱的地方,和物业商量在南门新安装了监控探头对准设备,在两个设备的出水口都加了密封盖,营业执照、经营者信息也贴在了醒目位置,并按规定定期对水质进行仔细的检测。在某科技公司整改完成后,检察官再次来到小区,查看整改情况。经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对小区内两台制水设备做检测,所有采样点菌落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检察院通过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保障了现制现售饮用水安全。

  (1)首先要看设施安装是否合规。《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制现售水设施安装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设备底部离地面10厘米以上;(二)与垃圾房(箱)、厕所、禽畜饲养、粉尘和有毒有害化学气体等污染源的直线米;(三)置于视频监控范围以内;(四)符合其他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

  (2)看公示信息是否齐备。《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现制现售水经营者应当在制水设备或设备周围的醒目位置,公示经营者有关信息、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制水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定期更新的水质检测报告和水质处理材料更换记录等信息。”

  (3)看是否定期更换水质处理材料。《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制现售水经营者应当加强水质处理设备的日常管理,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卫生防护与安全防范措施符合标准要求,按时换水处理材料,按规定开展日常性水质检测。水质处理设备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和更换水处理材料后应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为什么本案中的生活饮用水安全问题监管是由检察院来监督,而不是卫生行政部门?

  按照《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但是,检察机关是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机关,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检察职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目前监督领域是法定的“4+1”领域,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保护领域。

  公益诉讼检察的任务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支持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

  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公益诉讼检察的意义在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本案中,公益诉讼切实保护了小区内广大群众的公共利益。

  (1)依据法律不同。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是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是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2)诉前程序不同:民事公益诉讼在诉前检察机关应当发出诉前公告。行政公益诉讼在诉前检察机关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

  (3)监督领域和被诉主体不同: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英烈保护领域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

  自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等多个领域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通过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红色资源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等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办理了大量公益诉讼案件。仅以2020年为例,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法定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51260件,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17573件,提起诉讼8010件。立案办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安全生产、公共安全、未成年人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等新领域案件27000多件。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2)来电。可以拨打全国统一举报电线)网络。通过各地检察机关两微一端、电子邮箱等方式举报、提供。有的检察院还在微信公众号设置公益诉讼线索“随手拍”等小程序,可通过这一些小程序,上传线索和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