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反浸透法》三读全文

  中评社台北12月31日电(记者 黄筱筠)“立法院”31日下午三读通过《反浸透法》,明定不得承受浸透来历指示、托付或赞助,捐献政治献金,或从事选罢法中各项竞选活动,违者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0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条为防备境外敌对势力之浸透干涉,保证“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保护“中华民国主权”及自由民主次序,特制定本法。

  一、境外敌对势力:指与“我国”交兵或武力坚持之国家或集体。建议采纳非平和手法损害“我国主权”之国家或集体,亦同。

  (三)前二目各安排、安排、集体所建立或本质操控之各类安排、安排、集体或其差遣之人。

  第三条任何人不得受浸透来历之指示、托付或赞助,捐献政治献金,或捐献经费供从事公民投票案之相关活动。

  第四条任何人不得受浸透来历之指示、托付或赞助,为“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三条或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五条各款行为。违背前项规则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受浸透来历之指示、托付或赞助,进行游说法第二条所定之游说行为。违背前项规则者,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

  违背第一项规则,就“国防、交际”及大陆业务触及“国家安全”或“国家机密”进行游说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六条任何人受浸透来历之指示、托付或赞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至第一百五十三条或集会法第三十一条之罪者,加剧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七条受浸透来历之指示、托付或赞助,而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五章、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剧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条法人、集体或其他安排违背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则者,处分其行为负责人;对该法人、集体或其他安排,并科以各条所定之罚金或处以罚锾。

  第九条浸透来历从事第三条至第七条之行为,或指示、托付或赞助他人从事违背第三条至第七条之行为,依各该条规则处断之。任何人受浸透来历指示、托付或赞助而再转指示、托付或赞助者,亦同。

  第十条犯本法之罪自首或于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得减轻或革除其刑;自首并因此避免“国家安全”或利益遭到严重损害情事者,革除其刑。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机关知有违背第三条至第九条之情事者,应自动移交或函送检察机关或司法警察机关侦查。